当前快讯:“制防+人防+技防”助力风险减量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发布时间:2023-05-25 08:41:51


(资料图)

□史晓霞 王小韦 胡志炜

据央视报道,2022年全国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约21万件,同比增长2.4倍;查实13.1万件,同比增长3倍;全国兑现奖励资金3300万元,同比增长1.2倍。据应急管理部介绍,全国应急管理“互联网+执法”系统布局成效显著,截至2022年底系统已录入钢铁、粉尘爆炸、铝加工重点企业3.4万家,已运用系统对1.7万家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笔者认为,商业保险公司深耕细耕风险减量,贯彻信息化监管理念,联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运用制度预防(以下简称“制防”)、人员预防(以下简称“人防”)、技术预防(以下简称“技防”)3种手段,进一步在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以制防为统领,护航人防和技防运用。制防、人防、技防“三防”体系中,制防居于统领地位,发挥着对人防和技防的协调统揽作用。一是让运用人防手段有法律依据。现行《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其他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对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资质、培训要求明确具体,本文不再赘述。二是让运用技防手段有法律依据。根据现行《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运用技术手段进行风险预防,而从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及相关调查报告来看,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已安装的煤矿瓦斯报警装置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三是让引入保险机制有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商业保险机构对矿山等高危行业开展企财险、环责险、安责险,可以依据保险合同介入被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四是让保险风险减量有制度支撑。今年1月,原银保监会出台的《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7号文”)对财产保险公司开展风险减量提出明确要求。

以人防为枢纽,衔接制防和技防运用。在制防到位后,需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人按照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在生产活动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装风险预警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然而,从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及相关调查报告看,一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存在相关人员配备、培训、履职不到位情形,具有风险隐患。但是,从管理角度看,企业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法对所有的生产环节进行实时监督管理,迫切需要通过技防配合人防来弥补空白。

以技防为保障,落实制防和人防要求。在制度预防指引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齐配强后,加强技防管理,可以有效弥补人防存在的无法全覆盖、全流程跟进风险管控的弊端。以事故教训为例:2021年某地金矿发生爆炸、瞒报事故,相关调查报告显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井下违规混存炸药、雷管”,如果通过运用视频技术对炸药、雷管在矿山内转运、储存场所进行实时监控,将会降低风险事故发生;2016年某地发生导致33人死亡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如果通过瓦斯报警仪进行监测,可以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上述7号文提出,推动科技创新与风险减量服务的紧密结合,不断提升风险减量服务水平;加快科技创新与风险减量服务融合,鼓励各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科技手段,重塑风险减量服务理念,压缩服务时空距离,优化服务模式,降低服务成本,提升财险业风险减量服务整体效能。从保险公司开展风险减量视角看,通过与被保险企业加强合作,运用信息技术对生产企业关键生产环节和场所进行实时监控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对于企业、保险公司本身和社会治理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另外,支持生产企业运用人防和技防手段进行风险干预的制度建设已经相对完善,笔者建议,待时机成熟时,相关部门应逐步完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被保险人企业风险管控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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