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热文:“抢帽子”抢出最高刑期记录!操纵市场红线全解析

来源:肖飒lawyer 发布时间:2023-05-31 06:34:45

核心提示


(资料图片)

1.“抢帽子”交易行为构成操控证券、期货市场的要件包括:第一,犯罪主体没有身份要求,一般主体也能构成本罪;第二,要求行为人对其操控行为具备主观上的故意;第三,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将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作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2.最高检通报A股首例利用“盘后票”实施“抢帽子”操纵案,同时该案创下A股操纵市场案件刑期的最高记录。

3.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应正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相关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提高合规意识,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

一、A股首例利用“盘后票”实施“抢帽子”操纵案

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一起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案例。以吴某为首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团伙用“抢帽子”交易、资金型操纵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在短短两年多时间获利5.3亿元。

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抢帽子”交易服务为目的发布“盘后票”信息,诱骗投资者跟风买入,吴某等人借机反向卖出获利,当天买入的股民受制于T+1的规则而无法卖出止损最终上当受骗。

据统计,在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吴某犯罪团伙的“盘后票”网站发布的股票推荐信息1149次,吴某、马某等人通过其控制的278个账户对所发布的股票进行“抢帽子”交易,共计操纵股票322只,“抢帽子”交易操纵股票465次,非法获利2.7亿元。今年3月,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以操纵证券市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7903万元。 本案为A股首例利用“盘后票”实施“抢帽子”操纵案,同时也创下A股操纵市场案件刑期的最高纪录,超过徐翔案(5年6个月)。

二、什么是抢帽子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的规定,“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在2019年《证券法》的修订中, 取消了“抢帽子”操纵主体的特殊身份限制 ,在法律层面正式对“抢帽子”交易予以规定。而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82条亦新增了“抢帽子”操纵相关规定:“……(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在“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交易的立法沿革中,在立法层面取消了对“抢帽子”操纵市场的特殊主体要件,除了持有金融监管机构发放的执业牌照的主体能构成相关犯罪, 一般主体也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现行法规中对“抢帽子”交易的定义是指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者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该行为仅利用信息发布和传播来影响市场上的其他投资者,行为人在其信息影响股价产生波动后通过交易完成套利,属于信息型操纵市场行为。

三、“抢帽子”交易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即如上文所述,“抢帽子”行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其共同特点是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导致证券价格和交易量的波动从而达到操控证券市场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立法层面主体范围的扩大也使得一些非证券行业的公司及从业人员公开荐股的行为构成犯罪,为证券发行内部人士吹嘘本公司证券进行牟利的行为、偶发公开荐股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主观要件

“抢帽子”行为作为操纵证券市场的一种手段,与其他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对于其操纵行为具备主观上的故意,行为人通过散布其对证券的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诱导他人进行股票交易来赚取其中差价,即“抢帽子”的犯罪行为不存在过失的问题。在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需要结合其客观操纵行为来予以证明。在吴某案件中,该犯罪团伙搭建了一个“抢帽子”操纵的生态,与众多投资顾问“黑嘴”之间形成了黑色产业链,由此推知吴某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

(三)行为要件

在客观方面,“抢帽子”交易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两项行为要件:一是行为人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二是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在第一个构成要件中有下列三点需注意:第一,对于公开性的要求,行为人构成本罪应当将对证券、发行人 公开做出的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散布至不特定人 ,如通过各类财经信息网络、股票信息交流平台、微博微信等。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只是向亲朋好友传递信息则不构成本罪。 第二是行为人传递的信息并不需要明确指出股票的名称 ,如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一案中,犯罪人朱某通过展示线图、描述股票信息等方式使得他人可以轻易确定股票名称。第三是 行为人所传递的信息是否真实不影响其是否构成本罪 ,“抢帽子”交易行为并不关注信息的真实性,行为人对于证券市场的预测、评价并不具有实质上的重要性和公开性,无论信息的真假,只要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上的波动即可成立本罪。

四、合规建议

“抢帽子”交易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操控证券市场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利用信息差影响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及交易量波动以此牟利,在立法层面虽然扩大了该罪的主体范围,但是并非任何一般主体都能对产生影响,相关主体必须要加强合规建设、提高合规意识。

(一)正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

对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来说,应当正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 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避免市值管理向操控证券市场发展。

“三条红线”是指 :一是严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节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二是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三公”秩序;三是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项原则”是指 :一是主体适格。市值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许的适格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市值管理。二是账户实名。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账户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许的其他主体的实名账户。三是披露充分。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控信息,不得有抽屉协议。

(二)相关证券从业人员提高合规意识,牢记刑法红线不可触

在“零容忍”的监管态势、行刑衔接更为紧密的司法环境下,对操纵证券市场的刑事立案追诉门槛大幅降低,相关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提高合规意识,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可心存侥幸也不要打“擦边球”牢记刑法红线不可触。

五、写在最后

在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中央明确要求对资本市场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监管态势,操控证券市场的犯罪行为在行刑衔接更紧密的司法环境中也必将被严格规制。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全面注册制时代的到来,证券行业的法律风险也变得未知,因此也更加要求相关证券企业及从业人员提高合规意识,避免触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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